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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特殊教育輔導團設置及運作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之執行及提供諮 詢、
    輔導與服務,以提升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特殊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嘉義市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本團)置團長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綜
    理團務;副團長一人,襄理團務;執行秘書一人,規劃及推動輔導團之年度
    重點業務;置團員若干人,由本府遴聘以下人員擔任:
    (一)特殊教育專家學者。
    (二)學校行政人員、資深特殊教育教師。
    (三)已退休且熱心推動特殊教育工作之校長或教師。

三、本團團員聘任規定:
    (一) 甄選方式:由教育處、學校徵詢推薦,經教育處審核後公布。
    (二) 聘用方式:以一年一聘為原則,均為無給職;學校教師擔任本團團員
         得視實際需要酌減授課,酌減授課以減二至四節為原則,減授之課務
         得以兼代課方式辦理。

四、本團每學年度至少召開二次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第一次於每年九月召開
    ,討論學年度計畫擬訂、工作任務分配等相關事宜。第二次於每年六月召開
    ,檢討該學年度工作執行績效。

五、本團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依特殊教育評鑑結果之改善。
    (二)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學生課程綱要,輔導各校進行特殊教
        育課程開發、調整及教學。
    (三)進行課程設計及教材教法研究,提供教師及專業團隊經驗分享、教學諮
        詢及意見交流之平台。
    (四)協助學校處理有關親師溝通、輔導管教及學生情緒行為之相關案例。
    (五)輔導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

六、獎懲與考評:
    (一)學年度結束前應提出工作成果報告,團員工作成績優良者每學年由教育
        處辦理獎勵,並作為續聘之依據。
    (二)本團得對各校表現優良之教師,提報本府頒發獎狀,如有缺失者亦得報
        請輔導改善。
    (三)本團團員參加本市各級學校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遷調時,
        比照學校兼任行政人員之教師採計積分。其原任主任職務(或已取得主
        任候用資格)者,積分部分比照主任核計;其餘人員積分部分比照組長
        採計核分,其職務資歷仍以教師認定。
   (四)其餘獎懲依本市教育專業人員獎勵準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