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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建構完整特殊教育支
    援系統,設置嘉義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特教資源中心),以提供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教育資源及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特教資源中心任務:
    (一)整合支持網絡相關資源,規劃及分配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所需之服務。
    (二)協助辦理特殊教育學生轉介、鑑定安置及通報。
    (三)辦理特殊教育研習。
    (四)提供教學資源、巡迴輔導、相關專業服務、支持服務、諮詢及輔導。
    (五)提供輔具、評量工具及出版統計年報。
    (六)協助辦理特殊教育輔導團相關工作。
    (七)檢核學校特殊教育工作之成效。

三、特教資源中心組織及職掌如下:
    (一)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
        一人,由教育處副處長兼任;總幹事一人,由教育處特幼教育科科長兼
        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特教資源中心所在學校校長兼任。
    (二)置主任一人,商借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之國民中小學教師擔任,綜理特
        教資源中心各項業務。
    (三)特教資源中心得依特殊教育業務之需求,聘請特教專業人員或商借學校
        教師辦理相關業務。

四、特教資源中心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學者專家、醫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人員,
    協助處理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五、特教資源中心借調支援教師之差假管理、績效考核等,比照學校教師兼行政
    人員之規定辦理。

六、特教資源中心之總務等行政事務,由特教資源中心所在學校協助辦理。

七、特教資源中心定期召開檢討會,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八、特教資源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本府年度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