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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實施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市各級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設立特殊
        教育推行委員會。


第三條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特殊教育實施計畫。
         二、督導特殊教育各項活動與成效。
         三、整合特殊教育專業團隊與相關支援體系。
         四、處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輔導事宜。
         五、協調各處室提供特殊教育學生行政支援。
         六、協助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
         七、審議特殊教育經費運用與執行情形。
         八、審議特殊教育班課程規劃、特殊生課程調整、個別化教育計畫、
             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
             等相關事項。
         九、其他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第四條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執行秘書由校長指
         定特殊教育業務主管擔任,委員若干人,由各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
         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含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代表)等,由校長遴聘後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列席指導。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五條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一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


第六條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於每學期召開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並得視業務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前項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持,主任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時,由
        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主持。
        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並經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學校應依本辦法另訂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實施要點。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