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市各級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設立特殊
教育推行委員會。
第三條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特殊教育實施計畫。
二、督導特殊教育各項活動與成效。
三、整合特殊教育專業團隊與相關支援體系。
四、處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輔導事宜。
五、協調各處室提供特殊教育學生行政支援。
六、協助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
七、審議特殊教育經費運用與執行情形。
八、審議特殊教育班課程規劃、特殊生課程調整、個別化教育計畫、
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
等相關事項。
九、其他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第四條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執行秘書由校長指
定特殊教育業務主管擔任,委員若干人,由各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
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含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代表)等,由校長遴聘後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列席指導。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五條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一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
第六條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於每學期召開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並得視業務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前項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持,主任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時,由
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主持。
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並經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學校應依本辦法另訂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實施要點。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