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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嘉義市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旨在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就讀普通班,完成學業並達成
        下列之目的:
        一、增進生活、學習、社會及職業等各方面的適應。
        二、經由適性教育,充分發展身心潛能。
        三、培養健全人格,增進社會服務能力。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各教育階段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係指本市所
       轄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公立幼兒園。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就讀於普通班,符合
       特殊教育法第三條所稱之身心障礙學生。


第五條 為使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得到適當之教學與輔導,應依學生
       個別適應及學習需要,其教學與輔導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營造接納的情境與無障礙環境。
       二、保持課程、教學、教材、評量方式及教育措施之彈性。
       三、提供適合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特殊教育教師、教師助理員及其
           他相關專業團隊人員等支援系統。
       四、提供家庭支援及教育福利等相關服務。


第六條 學校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最少限制之環境,並應符合下列基本原
       則:
       一、身心障礙學生應與其他學生一同接受適當之教育。
       二、協助身心障礙學生與其他學生有同等機會共同參與校內外活
           動。
       三、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適應及學習需要,調整其教室之適切
           位置。


第七條 學校應視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學習適性需求及校內資源狀況安排班
       級採取合適之編班方式,並擇選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
       學校應安排身心障礙學生之班級導師優先接受特殊教育相關研習
       。
第八條 普通班教師對該班身心障礙學生之職責如下:
       一、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班。
       二、營造班級接納的情境與無障礙環境。
       三、參與擬定並執行個別化教育及轉銜服務計畫。
       四、協助提供家庭支援相關服務。
       五、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個別適應及學習需要之相關服務。


第九條 學校針對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應每學期檢討教學輔導及安
       置之適當性。


第十條 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應以團隊合作方式訂定個別
       化教育計畫,並指定專人統整及追蹤輔導。


第十一條 學校應提供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支援服務,並
         依學生需求適時調整。
         教師於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時,學校得視需要提供課程、教材、
         教法、教育輔助器材、評量方式、專業諮商或班級調整等有效
         介入方式,並依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適時調整。


第十二條 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應視其個別需求,衡酌
         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採行多元評量,其成績計算應予彈性處理
         ,必要時得提供點字、錄音、報讀、特殊考場及其他輔助方式及
         工具,並得延長考試時間。
         前項評量及成績計算方式,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
         後實施。


第十三條 為使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得到適當之教學與輔導,教育主管
         單位應依學生個別適應及學習需要,提供特殊教育教師、教師助
         理員及其他相關專業團隊人員等人力資源。


第十四條 學校應提供教師及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家庭
         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並定期辦理特殊教育
         宣導活動。


第十五條 學校應主動協助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費、書籍補助費、獎助學
         金等相關教育福利補助。


第十六條 學校應主動為身心障礙學生提供家庭支援服務,並針對弱勢學生
         整合社區資源,提供照顧服務。


第十七條 學校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


第十八條 普通班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表現優良者,學校應予敘獎或以其
         他適當方式表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