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掌理本市環境保護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綜合計畫科:掌理環境影響評估、教育宣導、民眾公害陳情案件處理、
公害糾紛處理、環境用藥管理及毒性化學物質管制等事項。
二 空氣及噪音管理科:掌理空氣品質規劃與管理、固定及移動污染源管制
、噪音振動之管制及熱污染防治等事項。
三 水及土壤保護科:掌理水污染防治、飲用水水質管理、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整治及環境檢驗等事項。
四 廢棄物管理科:掌理廢棄物管理規劃、廢棄物處理場(廠)營運之管理及
環境衛生管理等事項。
五 行政科:掌理文書、印信、出納、研考、法制、採購、財產管理及庶務
管理等事項。
第 5 條
本局設清潔隊,掌理一般廢棄物清運及環境衛生整理等事項,下設區隊,
所需人員由本局人員中派充之。
第 6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隊長、區隊長、專員、稽查員、技士、科員、技佐、
佐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秘
書代理。秘書因故不能代理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局長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嘉義市政府核定。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