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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廣納教育資源,均衡各項教育資源分配,
促進教育健全發展,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十三條規定,特設置嘉義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
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有關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訂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管
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  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  推廣教育收入。
三  建教合作收入。
四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五  場租門票收入。
六  各級政府機關補助收入。
七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  個人或團體捐贈收入。
九  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教育行政支出。
二  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  教學支出。
四  進修與研究支出。
五  教育活動支出。
六  推廣教育支出。
七  建教合作支出。
八  補助與獎勵支出。
九  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一○  其它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
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應採集中支付或於嘉義市公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辦理,並循環
應用。



第 7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