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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作業規定
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府地籍字第0970107564號函訂頒
一、為因應全球化潮流,擴大為民服務,並規範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以
    下簡稱所有權人)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相關事宜,爰訂定
    本規定。


二、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內容,以本市地政事務所之土地、建物登記
    資料為準。


三、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內容如下:
 (一)所有權人中、英文姓名及護照別名。
 (二)所有權人出生日期。
 (三)所有權人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四)土地標示:地段、地號、面積、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
 (五)土地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六)建物標示:地段、建號、建物門牌。
 (七)建物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土地、建物之他項權利及土地、建物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不予顯示
 。


四、申請人以所有權人為限。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經地政事務所當場審
    核無誤後受理之。
(一)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1. 所有權人親自申請者:
     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及護照影本(未領有護照者免提出),
     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於繳驗後發還申請人。                                                                                                        
  2. 代理人代為申請者:
(1)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護照影本(未領有護照者免提出)。
(2)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於繳驗後發還。
(3)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另委託書在國外
     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驗證;在中國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
     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五、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如附表一;證明格式採A4謄本用紙,如
    附表二。


六、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英文資料可參酌附
    表三資料來源填載。


七、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應填載之英譯文字,以通用拼音為原則。


八、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時,得先列印申請標的之公務謄本附案。英文不動
    產權利登記證明之資料以該公務謄本列印核發日期為準。英文不動產權
    利登記證明之日期為公務謄本列印日期。


九、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應於五日內完成核發(作業流程如附表四)。


十、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工本費,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十一、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護照影本及公務謄本等相關資料之歸檔
      ,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