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士氣,提昇行政效能,並匡正政風,表揚本府暨
所屬機關、學校模範公務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暨所屬機關編制內職員與學校(除校長、教師以外)之職員,最近三年具有下列
事蹟之一者,得薦報為本府模範公務人員:
(一)主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二)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三)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
獻。
(四)廉潔奉公,不為利誘勢劫,有重大具體事蹟足為模範。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受推薦人員薦報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評選小組委員審認;另僅依上開第五款規定
內容作為遴薦人員事蹟者,須附加推薦之具體理由。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薦報及獎勵:
(一)最近三年有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二)最近三年有違反廉政事件情形。
(三)最近三年曾於媒體或網路上有相關負面報導或爭議。
(四)最近三年有曾受監察院調查、彈劾或糾舉等情事。
四、遴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考績或考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
且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五、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模範公務人員之獎勵以配合行政院每年選拔績優人員時間辦理為
原則;又本府為提振員工士氣,表彰績優同仁,促進團隊精神,並培養員工責任心及榮
譽感,得定期公開表揚熱心公益或品行優良足資表率者,其相關激勵要點,由本府另
定之。
六、各機關、學校遴薦模範公務人員時,應本公平、覈實原則,審慎辦理,惟本府一級單
位主管及各級機關首長如有合於第二點規定者,則由本府主動推薦參加遴選。
七、作業程序:
(一)各機關、學校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先會政風單位查明有無第三點第(三)款情事
後,提經本機關、學校考績委員會,切實評審。
(二)本府對各機關、學校薦報之模範公務人員,得組成評選小組審議;薦送人數在二名
以上者,應按優先順序排列,俾作審議時參考。
八、各機關、學校薦報後經核定表揚前,受推薦人員職務如有異動,應隨時告知本府人事處
;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應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
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九、本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名額,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8條規定
辦理,並從最近三年(含當年度)獲選為本府模範公務人員中,擇優遴薦參與行政院模範
公務人員選拔,經核定為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者,由本府公開頒給獎狀一幀及新臺幣三萬
元整,並給予公假三日及刊登本府公報,所給公假三日應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同時登載於被選拔者個人人事資料中,以供陞遷調職之重要參考。
十、辦理本府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相關表揚措施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