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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體育團隊參加國內體育競賽經費補助要點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全民體育運動、提高運動技術水
    準、培植優秀運動人才,鼓勵本市各體育團隊參加國內體育競賽,特
    訂定「嘉義市體育團隊參加國內體育競賽經費補助要點」(以下簡稱
    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本市各國民中、小學學生,代表學校或本市赴外縣市參加教育行政
      機關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舉辦或經其核准,由全國各單項體育協會
      舉辦之縣市(含)級以上各項體育競賽者。
(二)本市體育會所屬各單項體育委員會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之選手,代表
      本市赴外縣市參加教育行政機關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舉辦或經其核
      准由全國各單項體育協會舉辦之縣市(含)級以上各項體育競賽者
      。
(三)本市高中(職)體育班學生,代表本市赴外縣市參加教育行政機關
      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舉辦或經其核准,由全國各單項體育協會舉辦
      之全國性以上各項體育競賽者。


三、補助辦法:
(一)補助人數:
      1.參加競賽實際下場之選手數。
      2.隊職員人數:選手二十人以上之職員以四人為限、選手十(含)
        人以上十九人以下之職員以三人為限、選手九人以下之職員以二
        人為限,個人競賽項目職員一人。
(二)補助項目及金額:
      1.膳雜費:每人每天新台幣三百元整。
      2.住宿費:每人每天新台幣四百元整。比賽於當日車程可往返者,
        不予補助住宿費。
      3.車資:以莒光號或國光號(來回)計算。
(三)補助標準(另案補助者,不在此限):
      1.隊數八隊(含)以上榮獲前三名者;五至七隊榮獲前二名者;四
        隊以下榮獲第一名者,按實際比賽天數依照第二款補助金額全額
        補助。
      2.未達第 1  目標準者,按實際比賽天數依照第二款補助金額七折
        補助。
      3.邀請賽比照第三款第二目規定補助。


四、申請程序:
(一)本市體育團隊參加國內各項體育競賽活動,應於賽前函送競賽規程
      報本府核備,未經本府核備逕行報名參加者不予補助,事後報備者
      不予追認。
(二)競賽結束後七日內,檢附下列資料函報本府核定補助經費(請依順
      序裝訂,其中 2.4.5. 應加蓋學校關防或各單項體育委員會圖記及
      有關人員職章):
      1.本府核備之公文影本。
      2.大會賽程表(請確實填寫)。
      3.秩序冊封面影本。
      4.成績證明書或獎狀影本。
      5.報名表影本。
      6.各單項委員會代表本市參賽選手之戶口名簿影本。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依申請順序補助,惟如預算不
    足時,得酌予減少。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府視實際需求修訂之。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