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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體育團隊參加國內體育競賽經費補助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全民體育運動、提高運動技術水準、培植優秀運動
    人才,鼓勵本市各體育團隊參加國內體育競賽,特訂定「嘉義市體育團隊參加國內體育
    競賽經費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本府所屬各國民中、小學學生,代表學校或本市赴外縣市參加教育行政機關或教育部體
      育署舉辦或經其核准,由全國各單項體育協會舉辦之縣市(含)級以上各項體育競賽者
      。
  (二)本市體育會或本市體育運動總會所屬各單項體育委員會選手,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代表
      本市赴外縣市參加教育行政機關或教育部體育署舉辦或經其核准,由全國各單項體育協
      會舉辦之縣市(含)級以上各項體育競賽者。
  (三)本市高中(職)體育班學生,代表本市赴外縣市參加教育行政機關或教育部體育署舉辦
      或經其核准,由全國各單項體育協會舉辦之全國性以上各項體育競賽者。

三、補助辦法:
  (一)補助人數:
    1.經本府核備之競賽報名人員,並為參加競賽實際下場之選手。
    2.隊職員人數:選手二十人以上之職員以四人為限、選手十(含)人以上十九人以下之職
      員以三人為限、選手九人以下之職員以二人為限,個人競賽項目職員一人。
  (二)補助項目及金額:
    1.膳雜費:每人每天新台幣三百元整(以競賽日數計算)。
    2.住宿費:有以下情形者,補助隊職員每人每日新台幣七百元整,選手每人每日新台幣四
      百元整:
     (1)競賽地點於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及外島等地區。
     (2)競賽規則(程)規定選手須於前一日報到過磅或賽程安排於上午十時以前,且競賽地點
        於臺中以北、高雄以南之地區者。
    3.車資:以自強號或國光號(來回)計算(以最接近競賽地點可達之站別計算)。
  (三)補助標準(另案補助者,不在此限):
    1.參賽項目隊數八隊(含)以上榮獲前三名者;六至七隊榮獲前二名者;五隊以下榮獲第一
      名者,按實際比賽天數依照第二款補助金額全額補助(參賽項目為個人項目時以人計算)
       。
    2.未達第一目標準者,按實際比賽天數依照第二款補助金額七折補助。
    3.邀請賽、選拔賽、排名賽、資格賽等非正式錦標賽比照第三款第二目規定補助。但參加全
      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等資格賽者,不
      在此限。

四、申請程序:
  (一)符合本要點第二點之補助對象參加國內各項體育競賽活動,應於賽前函送競賽規程及報名
      表報本府核備,未經本府核備逕行報名參加者不予補助,事後報備者不予追認。
  (二)競賽結束後七日內,檢附下列資料函報本府核定補助經費(請依順序裝訂,其中2、4、5應
      加蓋學校關防或各單項體育委員會圖記及有關人員職章):
    1.本府核備之公文影本。
    2.大會賽程表(須明確註記參賽項目)。
    3.秩序冊封面及競賽規程影本。
    4.成績證明書或獎狀影本。
    5.原核備報名表影本。
    6.各單項委員會代表本市參賽選手之戶口名簿影本。
  (三)申請單位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陳報核備後方可辦理,計畫因故無法執行時,
      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應予繳回。

五、本市各機關團體(含學校)申請補助者,於賽前函送競賽規程及報名表報府核備時,應先依本
    要點自行審查。

六、核銷程序:本府所屬各國民中、小學接受補助者,相關憑證留校備查,其他補助對象接獲本
    府核定參賽補助函後,除依核定金額製據外,並請附隊職員及選手印領清冊送府辦理核銷程
    序。

七、督導與考核:對於接受補助之單位,本府得隨時派員查核經費收支帳目及考核執行成效情形
    等相關資料。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依申請順序補助,年度所編列該項預算不足或用罄時
    ,得停止受理該年度競賽參賽經費申請補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