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嘉義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服務,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業務協調,特設置嘉義市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辦理事
項。
(三)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事項。
(四)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之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分別聘(派)兼之
: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社會處處長、衛生局局長、警察局局長。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三至四人。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四至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構)團體代表如因
職務異動或辭(卸)任者,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任期。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及相關機構、團
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
一,必要時並得邀請兒童及少年代表列席。
四、本會置幹事及助理幹事各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分別由本府社
會處社會福利科科長及相關業務承辦人兼任。
五、本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本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表決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構)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
及副召集人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