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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嘉義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服務,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業務協調,特設置嘉義市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辦理事
      項。

(三)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事項。

(四)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之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分別聘(派)兼之
    :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社會處處長、衛生局局長、警察局局長。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三至四人。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四至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構)團體代表如因
    職務異動或辭(卸)任者,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任期。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及相關機構、團
    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
    一,必要時並得邀請兒童及少年代表列席。

四、本會置幹事及助理幹事各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分別由本府社
    會處社會福利科科長及相關業務承辦人兼任。

五、本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本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表決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構)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
    及副召集人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