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行政罰鍰收繳作業要點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本府及所屬機關行政罰鍰執行績效
,統一規範收繳清理作業,並伸張公權力維護法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行政罰鍰,係指本府及所屬機關依法裁罰之各項行政罰鍰。
三、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裁罰之各項行政罰鍰違規案件,應依法令確實
處分,責由專人依序列冊登錄管理;其登錄項目應包括:行政罰鍰處
分書之序號、通知繳納日期、完納日期、催繳書送達日期及移送行政
執行日期。
四、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作業要點規範事項,
訂定應收未收行政罰鍰催繳作業流程(如附作業流程參考範例),以利
辦理催繳。
五、受處分人應繳之行政罰鍰,於繳納期間屆滿仍未繳納者,主管機關(
單位)應即辦理催繳,經合法送達後,逾期仍未繳納者,應於期間屆
滿三至六個月內,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之規定,移送轄區之行政執行
署強制執行。惟案件移送後,欠繳人自行於公庫繳納所欠款項,應於
接到繳納通知書,核對無誤後,立即通知行政執行署撤案。
六、經強制執行取得執行(債權)憑證之罰鍰案件,應按收到日期先後,依
序編流水號,責由專人妥為保管,並利用電子檔列管,每年定期清理
,分別查詢義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如有財產或所得,應即再移送
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以確保債權。
七、受處分人因經濟狀況、天災或事變,致無法一次繳清應繳罰鍰者,得
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辦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前項申請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三年,並應於請求權時效屆滿前六個月
繳納完畢。
八、為提高應收未收行政罰鍰執行績效並強化內部控管,主管機關(單位)
除依本要點第三點規定事項建立行政罰鍰徵收底冊外,並依公庫報核
聯隨時銷號,另於每月十日前填造行政罰鍰月報表(如附表1)及於每年
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填造應收未收行政罰鍰情形
調查表(如附表2)、政罰鍰尚未收繳案件分析表(如附表3)及行政罰鍰
執行(債權)憑證處理情形調查表(如附表4)送本府財政稅務局備查。
九、行政罰鍰主管機關(單位)應自行訂定清理計畫及年度執行目標,執行
績效成果,得依「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
理獎懲,以激勵工作士氣。
十、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執行本要點之人力及經費,於現有員額及預算下
運用。
十一、本作業要點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