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嘉義市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場地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府社福字第0991611511號函
一、嘉義市兒童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推展兒童福利,以積
極服務兒童,發揮本中心場地使用功能,特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場所包括一樓綜合活動室及二樓會議室。
三、本中心場地以辦理兒童福利相關之活動為限,不得有商業行為。
四、本中心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
三十分開放;週一休館含國定假日。本中心得視實際需要調整開放時
間。
五、借用本中心各場地,收費標準由本府另訂之。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本中心應立即停止其
使用,並依法處理:
(一)違背政府法令或政策者。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
(三)使用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其他活動有損本中心建築物與設備之虞者。
(五)非屬兒童福利意義之活動者。
(六)其他與本中心宗旨或規定不符之活動者。
七、凡申請使用場地者,如需在本中心場地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及
臨時搭建建築物等,請在本中心指定之地點張貼或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