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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立殯儀館暨火葬場管理所組織規程
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嘉義市立殯儀館暨火葬場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辦理協助本市市
民處理喪葬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管理員一人,承市長之命並兼受民政處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所掌理有關殯喪火葬專業性工作及協助喪家處理一般性殯儀火葬事項與
文書、出納、環境衛生及其他業務。


第 5 條
本所置幹事、佐理員及書記。


第 6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或本所派員兼任,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或本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之規定。


第 9 條
管理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幹事代理。
管理員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
日施行。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