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嘉義市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辦理協助本市市民處理喪葬事
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並兼受民政處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二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服務組:掌理殯儀、火化、公墓、納骨堂及遷葬等業務。
二 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採購、環境衛生、財產管理、研考、
規劃及其他事項等業務。
第 5 條
本所置組長、組員、佐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 6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或本所派員兼任,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或本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之規定。
第 9 條
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所長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