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嘉義市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辦理協助本市市民處理喪葬事項。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並兼受民政處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所設下列二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服務組:掌理殯儀、火化、公墓、納骨堂及遷葬等業務。
二 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採購、環境衛生、財產管理、研考、規劃及其他事項等業務。
第五條
本所置組長、組員、佐理員及辦事員。
第六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或本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或本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之一
本所政風業務,由本所派員兼辦。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所長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