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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殯葬管理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府行法字第0991101568號
法規體系: 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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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嘉義市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辦理協助本市市民處理喪葬事
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並兼受民政處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二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服務組:掌理殯儀、火化、公墓、納骨堂及遷葬等業務。
二  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採購、環境衛生、財產管理、研考、
    規劃及其他事項等業務。


第 5 條
本所置組長、組員、佐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 6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或本所派員兼任,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或本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之規定。


第 9 條
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所長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