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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殯葬管理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51050681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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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嘉義市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辦理協助本市市民處理喪葬事項。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並兼受民政處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所設下列二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服務組:掌理殯儀、火化、公墓、納骨堂及遷葬等業務。

二 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採購、環境衛生、財產管理、研考、規劃及其他事項等業務。

第五條      本所置組長、組員、佐理員及辦事員。

第六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或本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或本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之一  本所政風業務,由本所派員兼辦。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所長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