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了解本市各社區發展協會年度內推動社區
發展工作成效,落實社區主義之精神,以執行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二十一
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工作任務:
(一)考核各社區發展協會年度社區發展工作績效,據以辦理獎勵績優(經費補
助)或輔導改進,並作為遴選績優社區參加衛生福利部年度選拔。
(二)促進社區發展協會健全組織,強化社區服務功能。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本府。
(二)協辦單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東、西區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四、以每兩年分階段進行考核,第一年為初階,第二年為進階,並於第二年度遴選
社區發展協會參加衛生福利部之社區選拔。
各該年度之考核對象依下列情形定之:
(一)第一年度:
1、本市成立滿ㄧ年以上之各社區發展協會。
2、依下列組別參加評選:
(1)、績效組:未曾獲衛生福利部評選為優等或甲等之社區發展協會。
(2)、卓越組:曾獲衛生福利部評選為優等或甲等之社區發展協會。
(二)第二年度:
前一年度經本府複評評定成績甲等以上且當年度配合本府重點培力之社區發
展協會。
五、考核項目及分數:
(一)第一年度:
1、會務(含行政管理)、財務管理評鑑項目(如附表一),占百分之四十。
2、業務評鑑:
(1)、績效組(如附表二):以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規定工作項目、政策(或方
案)配合項目、社區自創工作項目或附件所列主題自選三項,其中
至少須有一項為社會福利服務工作項目,應詳列推動之過程及方法
,並結合地方特色或需求發展出創新特色,檢具相關資料,占百分
之六十。
(2)、卓越組(如附表三):以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規定工作項目、政策(或
方案)配合項目、社區自創工作項目或附件所列主題自選三項,其
中至少須有二項為社會福利服務工作項目,應詳列推動之過程及方
法,並結合地方特色或需求發展出創新特色,並應就其近年來業務
永續推動之成長績效、陪伴其他社區成長、社區居民參與、社區資
源開發及世代共融展現之具體成果,檢具相關資料,占百分之六十。
(二)第二年度:
1、會務(含行政管理)、財務管理評鑑項目(如附表四),占百分之二十。
2、以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規定工作項目、政策(或方案)配合項目、社區自
創工作項目或附件所列主題自選三項,其中至少須有二項為社會福利服
務工作項目,應詳列推動之過程及方法,並結合地方特色或需求發展出
創新特色,並應就其近年來業務永續推動之成長績效、陪伴其他社區成
長、社區居民參與、社區資源開發及世代共融展現之具體成果,並檢具
相關資料,占百分之八十(如附表五)。
六、考核方式及時間:
(一)第一年度:
1、自評:參加考核之社區發展協會應依會務、財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
表一)及社區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表二、三)考評項目先作
自評, 並應於當年二月二十日前送區公所參加初評。
2、初評:各區公所依平時實際輔導情形及社區發展協會所附資料及所填報
之自評表辦理初評,成績優良者(八十分以上),應於當年三月三十一
日前函送本府參加複評。
3、複評:
(1)、由本府於當年四月至五月辦理。
(2)、先由本府對區公所初評後報送本府參加複評之社區作書面相關資料考評。
(3)、本府依書面資料擇定至多十個社區,並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績優社區
實務工作者及本府業務相關人員組成三人評選小組,召集區公所相關人
員及受評單位作各項資料簡報及現場實地考評(由本府排定時程),作成
複評成績。
4、實地考評進行程序:
(1)、評鑑小組領隊致詞並介紹評鑑委員(五分鐘)。
(2)、受評鑑社區業務簡報(十五分鐘)。
(3)、書面資料審查(二十五分鐘)。
(4)、社區特色呈現(四十分鐘)。
(5)、意見交流(三十五分鐘)。
(二)第二年度:
1、自評:參加考核之社區發展協會應依會務、財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
附表四)及社區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表五)考評項目先作自
評,並應於當年二月二十日前送區公所參加初評。
2、初評:各區公所依平時實際輔導情形及社區發展協會所附資料及所填報
之自評表辦理初評,應於當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函送本府參加複評。
3、複評:
(1)、由本府於當年四月至五月辦理。
(2)、先由本府對區公所初評後報本府參加複評之社區作書面相關資料考評。
(3)、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績優社區實務工作者及本府業務相關人員組成
三人評選小組,召集區公所相關人員及受評單位作各項資料簡報及現
場實地考評(由本府排定時程),作成複評成績。
4、實地考評進行程序:
(1)、評鑑小組領隊致詞並介紹評鑑委員(五分鐘)。
(2)、受評鑑社區業務簡報(十五分鐘)。
(3)、書面資料審查(二十五分鐘)。
(4)、社區特色呈現(四十分鐘)。
(5)、意見交流(三十五分鐘)。
七、考核成績評定及遴選社區參加衛生福利部選拔方式:
(ㄧ)第一年度:
由本府複評後評定總成績,成績甲等以上之社區發展協會須接受並配合本府
重點培力,並參加下一年度考核。
(二)第二年度:
由本府複評後評定總成績,依衛生福利部社區發展工作-金卓越社區選拔計
畫之規定及所定名額遴選社區發展協會,並函送衛生福利部參加選拔。
八、依複評成績評定下列考核成績:
(ㄧ)第一年度:
1、績效組:
(1)、特優:總評分數最高者。
(2)、優等:成績九十分以上者。
(3)、甲等: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4)、乙等:區公所初評成績未滿八十分者。
(5)、丙等:未報送考核資料者。
2、卓越組: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二)第二年度:
1、特優:總評分數最高者。
2、優等:成績九十分以上者。
3、甲等: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4、乙等:成績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5、丙等:當年度未配合本府重點培力或不參加衛生福利部社區選拔。
九、考核獎懲:
(ㄧ)轄區內社區發展協會經評定下列成績者,區公所之相關業務人員獎懲如下:
1、所轄社區發展協會一個以上考列特優及優等者:記功ㄧ次者ㄧ名,嘉獎二次
者ㄧ名,嘉獎ㄧ次者ㄧ名。
2、所轄社區發展協會二個以上考列甲等者:嘉獎二次者ㄧ名,嘉獎ㄧ次者二名。
3、所轄社區發展協會考列丙等逾二分之ㄧ者,應由區公所檢討並加強輔導。合計
逾三分之二以上者,業務承辦及相關主管人員應依相關獎懲法規予以懲處。
(二)社區發展協會部分:
1、第一年度:
(1)、卓越組(優等):獎牌一面及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整。
(2)、績效組:
甲、列特優者:獎牌一面及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整;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頒
發獎狀乙紙。
乙、列優等者:獎牌一面及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整;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頒
發獎狀乙紙。
丙、列甲等者:獎牌一面及獎勵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整;理事長、常務監
事及總幹事頒發獎狀乙紙。
丁、列乙等者:不予獎勵。
戊、列丙等者:請區公所加強輔導,本府停止軟、硬體相關補助一年,並不予核轉
上級相關單位申請各項經費補助。
2、第二年度:
(1)、列特優者:獎牌一面及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整;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頒
發獎狀乙紙。
(2)、列優等者:獎牌一面及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整;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頒
發獎狀乙紙。
(3)、列甲等者:獎牌一面及獎勵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整;理事長、常務監
事及總幹事頒發獎狀乙紙。
(4)、列乙等者:不予獎勵。
(5)、列丙等者:收回前一年度考核獎金,且二年不得參加本考核。
3、獎勵金除得提撥百分之二十為相關業務人員獎勵金外,其他應作為辦理推展社區業
務相關活動經費。
十、考核資料成果起訖時間:前一年度ㄧ月ㄧ日起至十二月三十ㄧ日止。
十一、其他事項:
(一)考評成績列特優、優、甲等者,由本府擇定適當時間公開頒獎表揚。
(二)考評成績列特優、優、甲等者,本府優先補助各項經費及核轉上級相關單位
申請各項經費補助,並得指定辦理或參加示範觀摩或業務觀摩會,以供學習
。
(三)獲選參加衛生福利部社區發展工作-金卓越社區選拔計畫之社區發展協會,得
由本府酌予補助選拔所需經費,補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整。
(四)第一年度獲甲等、優等及特優獎項之社區發展協會,倘拒絕接受本府重點培力
及下一年度考核,則撤銷核定之獎項及獎勵金。
(五)第二年度獲本府推薦參加衛生福利部社區發展工作選拔之社區發展協會,倘拒
絕參加者,則撤銷原核定之獎項及獎勵金,改由下一順位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