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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掌理本市文化藝術傳承推展、文
化資產維護利用及圖書館營運輔導等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
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圖書資訊科:掌理蒐集、整理、保存、運用各項圖書資訊、圖書館自
    動化及圖書館資料庫管理等事項。
二、展覽藝術科:掌理蒐集、典藏、研究、展覽各類美術工藝品及公共藝
    術之推展等事項。
三、表演藝術科:掌理音樂、戲劇、舞蹈等社教活動之推展、音樂廳電子
    設備操控、維護及表演藝術團體之立案、輔導、管理等事項。
四、藝文推廣科:掌理推廣文化活動、義工組訓、文化藝術基金會之立案
    、輔導、管理等事項。
五、文化資產科:掌理歷史建築、史蹟、古蹟、民俗及有關文物、文獻、
    古物、民族藝術之保存、維護與再利用,民俗藝術傳習,地方文史工
    作推展等事項。
六、博物館科:掌理博物館之設置、營運、管理、輔導及館內電子機具設
    備控制、維護等事項。
七、行政科:掌理文書、印信、出納、研考、法制、庶務、檔案管理、營
    繕工程、採購、財產管理等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技士、科員、佐理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 6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由嘉義市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秘
書代理。秘書同時不能代理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局長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嘉義市政府核定。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四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第八條條文,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