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嘉義市政府府法字第 0950089319 號函訂
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府行法字第 0991101571 號令修正名稱及第3條、第6條、第9條 條 文
3.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11100492號令修正第1條、第2條、第6條條文
4.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21103061號令修正第2、3、7條條文
5.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811018690號令修正第1條條文
6.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府行法字第1121100195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