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93年 5月17日府企綜字第0930054934號函頒
2、中華民國 95年 3月14日府企綜字第095067482 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 96年 3月20日府企綜字第0960106193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 97年 2月13日府企綜字第0970109780號函修正
5、中華民國 97年10月8日府企綜字第0970111643 號函修正
6、中華民國100年 9月29日府企綜字第1001903083號函修正
7、中華民國101年 9月28日府企綜字第1011902948號函修正
8、中華民國104年 7月16日府企綜字第1041902145號函修正
9、中華民國105年 5月10日府企綜字第1051901450號函修正
10.中華民國106年 5月19日府企綜字第1061901562號函修正發布
11.中華民國106年 11月27日府企綜字第1061903722號函修正並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
12.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府智規字第1073701934號函修正發布
13.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府智規字第1093701647號函修正
14.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府智規字第1103702349號函修正
15.中華民國111年11 月29 日府智規字第 1113703287 號函修正
16.中華民國112年6 月15 日府智規字第 1123701847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