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府人給字第1092400634號函頒
2.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府人給字第1092404147號函修正第三點、第五點附件及第六點附件,並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府人給字第1112400079號函修正第三點、第五點及第五點附件一、附件二,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起生效
4.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府人給字第1112403906號函修正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及第五點附件三、第六點附件五,並自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起生效
5.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府人給字第1122404079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五,並自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