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殯葬設施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業務需
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於嘉義市設置殯葬設施,以在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殯葬設施用地者為限。
三、設置私立殯葬設施者,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以法人或寺院
、宮廟、教會為限。私立公墓之設置面積不得小於五公頃。
四、殯葬設施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除依法令應提出之水土保持、環境影
響評估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許可證明文件外,並應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
六條規定備具下列文件,送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其由本府
辦理者,報內政部備查:
(一)地點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二)地點範圍之地籍圖謄本: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三)配置圖說:以六百分之一比例尺地形測量圖為依據,設置於山坡地之殯
葬設施,其配置圖之等高線間距不得大於一公尺。
(四)興建營運計畫:包括建築計畫(含量體分析、規劃設計及施工計畫)及
營運計畫(含管理計畫及維護計畫)。
(五)管理方式及收費標準:含組織編制、業務職掌及單價分析表。
(六)設置者之證明文件:私人申請時,應備具身分證明文件;法人或團體申
請時,應備具立案證明文件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七)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土地登記謄本。
五、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為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或骨灰(骸)存
放設施用地,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依其指定目的使用,不受同條
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距離之限制。
六、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等各種殯葬設施
,應分別符合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應具有之設施。其聯外
道路寬度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不得小於六公尺。
七、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完工,應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備具下列文件,報請本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並公告後,始得啟
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其由本府辦理者,報請內政部備查:
(一)使用執照影本。
(二)設施相關照片。
(三)納骨櫃位製材達耐燃二級以上性能之證明文件。
(四)設施配置竣工圖。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八、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據殯葬管理條例及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