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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消防人員執行勤務致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損失補償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消救字第1065103723號函
法規體系: 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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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消防人員執行勤務導致民眾建築物、車輛
    及其他財產、物品之損失,
    依據消防法第十九條暨行政執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酌予補償,特訂定本
    基準。

二、本基準之補償範圍為消防人員執行救災、救護  或人命救助需要,致破壞
    非起火戶、非救護或非搶救對象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對於非起火戶
    、非救護或非搶救對象,且非可歸責之民眾,於損失範圍內,依本基準計
    算,得給予補償。

三、本基準所指建築物、車輛及其他財產、物品申請補償,應檢附以下文件,
    向本府消防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請求補償之項目、金額清單及照片或錄影等證明資料。
    (三)請求建築物之損失者,應另附下列資料:
      1.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具備下列其中之一) :
       (1)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及建築改良物測量
          成果圖正本。
       (2)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
       (3)房屋稅籍資料。
       (4)承租人必須提供租賃契約。
      2.若為舊有合法房屋,則須提供本府補發使用執照。
    (四)請求車輛之損失者,應另附下列資料:
      1.經依法登記之車籍資料。
      2.行車執照影本。
    (五)請求其他財產、物品損失者:可證明物品於購買時價格之證據,如申請人
        支付對價之發票、收據或報價單等。

四、損失認定由本府消防局及申請人現場會勘後填寫損失補償估算表(附件二)為準
    ;若雙方認定不一,則會同嘉義市建築師公會,並視需要增加法律諮詢人員等
    第三方公正單位參與二次會勘,再次估算損失情形並當場照相及製作損失補償
    估算表(附件二)後認定之。

五、損失之估算方法及計算:
    (一)建築物(包含裝潢)損失部分
      1.建築物本體計算方式:補償金額=每平方公尺重置成本×(1-經歷年數×每
        年折舊率)×損失總面積×70%。
      2.前計算式中,建築物本體部分之「每平方公尺重置成本」參考「嘉義市地價
        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附件三)」之單價下限,「耐用年數」及「折
        舊率」參考「嘉義市房屋耐用年數及折舊率標準表(附件四)」,建築物已逾
        耐用年數,依殘值率之50%酌予補償。
      3.裝潢計算方式:補償金額=裝潢每坪重置成本×(1-裝潢折舊率)×損失總坪
        數×70%。
      4.前計算式中「裝潢重置成本」、「裝潢折舊率」及「裝潢耐用年數」依據內
        政部消防署函訂之「消防機關辦理火災後建築物及物品損失估算暫行基準(附
        件五)」之標準估算,其他特殊豪華裝潢另行估算。「裝潢已使用年數」以房
        屋證明文件相關核定時間為準。
    (二)車輛損失部分
      1.計算方式:補償金額=修復價格×70%。
      2.前計算式中,修復價格以修復發票或收據為準。
    (三)其他財產、物品損失部分
      1.計算方式:補償金額=取得價格×殘存率×70%。
      2.前計算式中,「取得價格」以可證明物品於購買時價格之證據為準,如申請人
        支付對價之發票、收據或報價單等。
      3.前計算式中,「殘存率」= (最低使用年限-物品已使用年限)/最低使用年
        限。「最低使用年限」參酌行政院主計處最新核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超過
        最低使用年限或殘存率低於50%者以50%計算。
      4.損壞之財產、物品無法依「財物標準分類」判定時,其殘存率以50%計算。

六、補償案件依申請個案審查,建築物部份依其建築物持有比例、建築物以外則依申請人
    及其他持有人提出持有比例證明後,於補償額度內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