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消防人員執行勤務導致民眾建築物、車輛
及其他財產、物品之損失,
依據消防法第十九條暨行政執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酌予補償,特訂定本
基準。
二、本基準之補償範圍為消防人員執行救災、救護 或人命救助需要,致破壞
非起火戶、非救護或非搶救對象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對於非起火戶
、非救護或非搶救對象,且非可歸責之民眾,於損失範圍內,依本基準計
算,得給予補償。
三、本基準所指建築物、車輛及其他財產、物品申請補償,應檢附以下文件,
向本府消防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請求補償之項目、金額清單及照片或錄影等證明資料。
(三)請求建築物之損失者,應另附下列資料:
1.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具備下列其中之一) :
(1)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及建築改良物測量
成果圖正本。
(2)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
(3)房屋稅籍資料。
(4)承租人必須提供租賃契約。
2.若為舊有合法房屋,則須提供本府補發使用執照。
(四)請求車輛之損失者,應另附下列資料:
1.經依法登記之車籍資料。
2.行車執照影本。
(五)請求其他財產、物品損失者:可證明物品於購買時價格之證據,如申請人
支付對價之發票、收據或報價單等。
四、損失認定由本府消防局及申請人現場會勘後填寫損失補償估算表(附件二)為準
;若雙方認定不一,則會同嘉義市建築師公會,並視需要增加法律諮詢人員等
第三方公正單位參與二次會勘,再次估算損失情形並當場照相及製作損失補償
估算表(附件二)後認定之。
五、損失之估算方法及計算:
(一)建築物(包含裝潢)損失部分
1.建築物本體計算方式:補償金額=每平方公尺重置成本×(1-經歷年數×每
年折舊率)×損失總面積×70%。
2.前計算式中,建築物本體部分之「每平方公尺重置成本」參考「嘉義市地價
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附件三)」之單價下限,「耐用年數」及「折
舊率」參考「嘉義市房屋耐用年數及折舊率標準表(附件四)」,建築物已逾
耐用年數,依殘值率之50%酌予補償。
3.裝潢計算方式:補償金額=裝潢每坪重置成本×(1-裝潢折舊率)×損失總坪
數×70%。
4.前計算式中「裝潢重置成本」、「裝潢折舊率」及「裝潢耐用年數」依據內
政部消防署函訂之「消防機關辦理火災後建築物及物品損失估算暫行基準(附
件五)」之標準估算,其他特殊豪華裝潢另行估算。「裝潢已使用年數」以房
屋證明文件相關核定時間為準。
(二)車輛損失部分
1.計算方式:補償金額=修復價格×70%。
2.前計算式中,修復價格以修復發票或收據為準。
(三)其他財產、物品損失部分
1.計算方式:補償金額=取得價格×殘存率×70%。
2.前計算式中,「取得價格」以可證明物品於購買時價格之證據為準,如申請人
支付對價之發票、收據或報價單等。
3.前計算式中,「殘存率」= (最低使用年限-物品已使用年限)/最低使用年
限。「最低使用年限」參酌行政院主計處最新核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超過
最低使用年限或殘存率低於50%者以50%計算。
4.損壞之財產、物品無法依「財物標準分類」判定時,其殘存率以50%計算。
六、補償案件依申請個案審查,建築物部份依其建築物持有比例、建築物以外則依申請人
及其他持有人提出持有比例證明後,於補償額度內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