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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主管法規異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1100399號函
法規體系: 通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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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實管理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單位)】主管之市法規及行政規則(以下簡稱主管法規)動態,落實法令資訊公開,
    確保依法行政,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市法規,指嘉義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條所稱之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
    委辦規則。本要點所稱行政規則,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之行政規則。
    行政規則應依其性質,以要點、注意事項、作業程序、須知、原則、基準、規範、章
    程、範本、方案、補充規定及表等名稱定之。

三、各機關(單位)應指派業務專責人員定時檢視主管法規,必要時應予檢討修正或廢止
    (停止適用),並與本府法制單位聯繫。

四、本府各機關檢視市法規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修正:
    1.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2.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3.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4.同一事項規定於二種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廢止:
    1.機關裁併,有關市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2.市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事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3.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4.同一事項已訂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五、 本府各機關檢視行政規則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修正:
    1.部分規定與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或本市法規牴觸者。
    2.依據之法規已廢止或修正者。
    3.與其他行政規則相互牴觸者。
    4.不能切合實際需要或適用上有困難者。
    5.手續過繁有礙便民措施或阻礙工作簡化之推行者。
    6.其他情形有必要修正者。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廢止(停止適用):
    1.規定事項與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或本市法規牴觸者。
    2.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者。
    3.自治法規已有規定無保留必要者。
    4.同一事項已訂有新的行政規則替代者。
    5.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者。

六、各機關(單位)應於市法規公(發)布、行政規則發布或函頒下達後,送交本府法制
    單位,登錄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供民眾查閱。
    市法規草案預告,各機關(單位)除刊登本府公報或新聞紙外,應送交本府法制單位
    ,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