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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使用人臉辨識系統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121202599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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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規範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使用嘉義
    市人臉辨識系統(以下簡稱辨識系統),利用嘉義市數位人像拍攝臺(以下簡稱人像拍攝
    臺)比對當事人容貌影像,以維護戶籍登記及資料核發案件正確性,爰訂定本作業規定(
    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辨識系統係使用人像拍攝臺將臨櫃申辦者容貌,與戶役政資訊系統歷史影像檔進行比對
    ,戶所受理民眾申辦業務時可使用本辨識系統比對人貌,協助身分之辨識。

三、使用辨識系統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時機:
      辦理戶籍登記、戶籍資料核發及戶政相關業務使用。
  (二)辦理方式:
     1、戶所經徵得民眾同意後,櫃檯受理人員於申請書上加蓋「基於身分查證需要,申請人同
        意拍攝人貌進行比對,並將影像儲存於『嘉義市人臉辨識系統』,供日後核對身分使用
         」之條戳(附件1),並由民眾確認及簽章後,請民眾移至已安裝辨識系統之戶政工作站
        進行拍攝及比對作業。
     2、櫃檯受理人員於本辨識系統使用人像拍攝臺拍攝民眾影像,再與戶役政系統影像截圖進
        行比對,比對結果供同仁做為申請人身分查證之參考。
  (三)注意事項:
     1、辨識系統因使用戶役政系統網域,安裝之設備除廠商人員進行維修及相關作業需要外,
        不得隨意變換安裝位置。
     2、本辨識系統保存之個人影像,僅限於辦理戶政相關業務之用,不得擅自複製、列印或用
        於其他或私人用途,使用者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如有違反法令行為,
        應提送戶所議處。除司法單位調閱外不對外提供。

四、辨識系統稽核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稽核人員:戶所指定之主管人員及本府民政處人員。
  (二)稽核時間:
      1、戶所每週辦理一次,每月至少四次以上。
      2、本府民政處每年至戶所辦理一次系統稽核作業。
  (三)稽核方式:
      1、戶所於每週登入系統檢視前一週內使用辨識系統案件報表。
      2、案件抽核:每週抽查二件與申請書核對,並做成稽核紀錄表(如附件2),每月陳核
         一次。

五、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六、本規定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