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獲得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學校及幼兒園,進用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以下簡稱學生助理員)相關支持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服務對象:就讀本市國民中小學、學前(幼兒園)教育階段,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
三、
申請資格:
(一)
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校(園))設有身心障礙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教師助理員:
1.
每班安置經鑑輔會鑑定,具中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學生或幼兒人數,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以下簡稱進用辦法)附表一所定班級人數上限二分之一者。
2.
前目班級人數未達進用辦法附表一所定班級人數上限二分之一,確有人力支援需求者。
3.
未符前二目進用規定或依前二目規定辦理後,班級內學生或幼兒身心障礙程度與人數、提供交通車服務情形或其他特殊需求,確有人力支援需求者。
(二)
各校(園)具有就讀普通班接受特殊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學生助理員:
1.
經鑑輔會鑑定,重度以上障礙程度。
2.
無法自行進食、移動或呼吸,需要人力協助。
3.
有嚴重情緒行為問題,或其他影響課堂進行或安全之行為,確有人力支援需求。
4.
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確需人力支援。
(一)
定期申請:各校(園)於每年五月底前提出,本府於學年度開學日前將核定結果函知各校(園)。
(二)
不定期申請:各校(園)依學生特殊需求狀況,以專案方式提報本府申請。
(一)
集中式特教班依班級學生或幼兒人數及特殊需求,每班以核定一名部分工時教師助理員為原則(即每天八小時);設置特教交通車之學校,每周得依實際情況酌增時數。
(二)
安置於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依實際需求核定。
(三)
前二款支持服務時數需視本府年度預算額度、經費支用狀況及學生或幼兒特殊情況,斟酌調整之。
(四)
若該生離校(園),其經本市鑑輔會核定之服務時數,隨其轉入新校(園)繼續適用,但若轉學至其他縣(市),本項支援服務立即終止。
(五)
申請單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如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應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檢具申請表及相關佐證資料函報本府提出申復。
六、
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進用資格、方式與工作職責:
(一)
進用資格與進用方式:依進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
工作職責:
1.
教師助理員應配合校(園)特殊教育班教師之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或幼兒在學校、幼兒園學習、評量、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需求事項。
2.
學生助理員應在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督導下,提供學生或幼兒在校(園)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支持性服務。
3.
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應依各校(園)之安排提供協助。
(一)
時薪制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應依審核通過時數且每天最高不得超過八小時,按時計薪為原則。按時計薪人員,其時薪不得低於勞動部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
(二)
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及相關費用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
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之薪資、晉薪、待遇或福利,其他法規或中央計畫另有規定者,得從其規定。
八、
時薪制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之聘用由各校(園)公開甄選,並於到職後一個月內,由校(園)檢附下列文件報府備查:
(一)
履歷表。
(二)
進用契約書。
(三)
學經歷證件。
(一)
職前訓練: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進用前或進用後三個月內,接受本府、校(園)辦理之三十六小時以上職前訓練。
(二)
在職訓練: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每年應依下列時數接受本府、各校(園)辦理之在職訓練:
1.
月薪制:二十四小時以上。
2.
時薪制:九小時以上。
(三)
前二款訓練課程以案例及實作為主;並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及兒少保護等相關知能課程三小時以上。
(四)
訓練或研習時數計算,以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或教育部特殊教育專業發展數位課程平臺登錄有案為原則。
(五)
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未參加本府或各校(園)辦理之職前訓練者,應自行參加其他機關或單位於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或教育部特殊教育專業發展數位課程平臺登錄有案之研習。
(一)
校(園)應督導並查核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依限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依限填報服務紀錄,並定期檢討其服務成效。
(二)
校(園)應訂立並告知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考核規範
(含工作項目),並確實辦理督導與考核。
(三)
校(園)應建立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考核機制,對於學年度終了時仍在職者,應辦理年終考核。
(四)
前款考核結果,應作為校(園)續用或不續用之依據。
(五)
關於督導考核事項,如其他法令或中央另有規定者,得從其規定。
十一、
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進用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校(園)召開會議審議確認後,予以解聘(僱):
(二)違反契約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