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供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學生專業輔導服務及相關支援服務,特依據特殊
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服務對象:就讀本市國民中小、學前(幼兒園)教育階段,經本市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
下簡稱鑑輔會)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申請資格:經本市鑑輔會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學生情緒障礙影響自己、他人學習或班級教學活動進行,情形嚴重者。
(二)學生身心障礙影響其學習或生活無法自理,情形嚴重者。
(三)學校如有特殊個案,學校得敘明理由專案函報申請。
四、申請方式:
(一)定期申請:於每年六月底前提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八月將核定結果函知
各校。
(二)不定期申請:依特教學生特殊需求狀況,以專案申請。
(三)應檢附資料:嘉義市教師助理員或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申請表(如附件一)。
五、審核原則:
(一)集中式特教班每班以核定一名部分工時教師助理員為原則(即每天八小時);設置特教交
通車之學校,每周得依實際情況酌增時數。
(二)安置於普通班之特教學生依實際需求核定。
(三)前二款支持服務時數需視本府年度預算額度、經費支用狀況及學生特殊情況,斟酌調整
之。
(四)學校、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如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應自通知送達之次
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申請重新評估。
六、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進用資格、方式與工作職責:
(一)進用資格與進用方式: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
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工作職責:
1、教師助理員:協助集中式特教班學生學習與生活自理、校園生活、學生上下學、家長聯
繫及學生安全維護等事宜。
2、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協助安置於普通班之特教學生在校之生活自理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
持性服務。
(三)督導與考核:請學校應在學期中定期審核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於通報網上按
時填寫服務記錄,並於每學期結束後進行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運用成效評估
,以作為下期僱用之參考。
七、補助經費標準:
(一)薪資(按鐘點給付):依據核定之每週補助時數、實際上課天數核發,時薪依勞動基準
法之勞工基本薪資計算。
(二)補助健保、勞保、勞退保費投保單位機關負擔額。
(三)各校務必依照勞、健保相關規定辦理受僱人員加、退保等事項,如未依規定辦理以致補
助經費不足者,由各校自行處理。
八、學校支付標準:
(一)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雇用辦法及約僱人
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之相關規定。
(二)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無年終獎金及其他福利。
(三)以時計薪並核實支領:時薪依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基本薪資計算,每日最多以八小時計算
。
(四)如因故彈性調整工作時間,總計工作時數不得超過核定之補助時數。
九、注意事項:
(一)各級學校應充分運用社區資源、家長人力、義工團體、同儕及個案親屬關係、行政配合等
,以補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支持服務之不足。
(二)本案申請個案如係因安置未符其適切性致影響學習者,學校應先辦理重新鑑定安置後再議
。
(三)學校應訂定考核要點,每學期進行考核。
(四)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每年應參加學校或本府辦理九小時以上之特教相關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