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府教特字第09400109684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府教特字第0991510814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府教特字第1011510433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府教特字第1021501373號函修正
5.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府教特字第1031517951號函修正
6.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府教特字第1081516957號函修正
7.中華民國115年7月8日府教特字第1150955377號函修正,名稱並修正為「嘉義市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申請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