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健康友善職場環境及防治職場霸
凌事件,並維護員工權益,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本府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工友、技工、駕駛及約用
人員。
(二)職場霸凌:指員工在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遭個人或集體以持
續性言語、文字、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為貶抑、排擠、欺負、
騷擾等行為;或遭主管人員藉由權力濫用而對員工為持續性之冒
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其處於具有敵意、羞辱、
被孤立或不友善之職場環境,因而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
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
三、權責單位及申訴管道(依身分類別劃分):
(一)本府人事處:
1、負責本府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申訴案及涉及所屬機關首長
之申訴及被申訴案。
2、專線電話:05-2254321分機718。
3、傳真:05-2286283。
(二)本府行政處:
1、負責本府技工、工友、駕駛及約用人員申訴案。
2、專線電話:05-2254321分機608。
3、傳真:05-2294087。
(三)申訴專用電子信箱:person@ems.chiayi.gov.tw。
為提供申訴諮詢,前項申訴管道,於本府內部網站公開揭示,及指
派專人每日查收。
四、事前防治措施:
(一)本府各處主管人員應關心同仁相處情形及工作狀況,以及時察覺
職場霸凌事件,降低傷害程度。
(二)本府應妥適利用集會、會議或其他適當場合,加強宣導職場霸凌
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
五、事中處置及通報:
霸凌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所屬單位應立即會同權責單位為有效之處
置並通報機關首長;如已發生重大人身侵害,應通報警察單位及消
防單位為緊急處置及送醫,並通知家屬。
六、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得於發生職場霸凌事件時起一年內提出申訴,
但職場霸凌事件為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之次日起一年
內為之:
(一)申訴應填具申訴書(如附件一)並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以口
頭、電話、傳真等方式提出,但應於十日內以書面補正:
1、申訴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及
聯絡電話。
2、如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聯
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如附件二)。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4、申訴之日期。
(二)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審議期間撤回申訴,應以書面為之,並
於送達權責單位後即予結案,且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訴。
七、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受理,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
事人:
(一)申訴人非被霸凌者。
(二)對於非屬職場霸凌之事件提起申訴。
(三)無具體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服務單位。
(四)申訴書或申訴紀錄不合規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
補正。
(五)對已函復調查結果或已撤回之同一職場霸凌事件重行提起申訴。
(六)提起申訴逾規定期間。
八、本府應設置職場霸凌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負責處
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申評會成員、任期及決議方式如下:
(一)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機關首長就專家、學者及本府相關業務主
管(隨本職異動)聘(派)兼任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兼會議
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二)前款專家、學者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三)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申訴案件調查程序及處置如下:
(一)申評會召集人應於權責單位接獲申訴之翌日起指定專家、學者或相
關人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該小組成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
少於三分之一,調查事件發生原因及證據,並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人
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作成調查報告書提交申評會。申訴案件
應自權責單位收受申訴案件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結案,必要時,經機
關首長同意得延長一個月,以一次為限,並應通知當事人。
(二)申評會應就調查報告進行審議並作成決議,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申
訴人、被申訴人(以下簡稱雙方當事人)到場說明;申評會應視申訴
案件成立或不成立之評議決定,對雙方當事人均得作成調整職務、
懲處或教育訓練等其他適當處置之建議及改善措施,並應簽陳機關
首長核定;權責單位應將核定事項通知雙方當事人,並明示救濟途
徑。
(三)有關前款處置建議經核定後,應視處置內容依雙方當事人之身分類
別交由權責單位召開考績(核)委員會審議或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
事項;並責成各該單位應檢討相關人員責任及研擬改善措施,避免
霸凌情事再次發生。
(四)調查委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對於與霸凌事件相關之情事,負有保密
義務。
(五) 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為申訴、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
為不當之差別待遇或予以不利之處分。
九、迴避原則:
(一)調查小組成員及申評會委員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
條規定迴避。
(二)前款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三)職場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指揮監督關係之情形時,應避免其
對質。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在此限。
(四)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申評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或
評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五)如有第一款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
申評會命其迴避。
十、受害人之處遇:
(一)本府各處得視當事人需要,透過本府員工協助方案機制協助轉介
相關專業機構或提供法律、社福等相關資源。
(二)受害人所屬單位應持續關懷受害人身心狀態及工作情形,並提供
必要的協助。
十一、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應設置受理職場霸凌申訴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
與申訴之管道。
十二、本府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