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獎懲案件,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包含本府及各機關學校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之公務人員。本府及各機關
學校約聘僱人員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比照本要點辦理。
三、為使賞罰分明,落實獎懲制度之功能,避免濫獎薄懲、獎懲不公等現象,本府及各機關學校辦
理獎懲案件時,應根據具體事實,本信賞必罰、獎懲即時原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
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
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及有關法令規定,公平審慎覈實辦理。
四、獎懲案件處理原則:
(一)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及獎由下起,懲自上先之原則;恪守獎懲公開
、客觀公正適切依法核議。
(二)獎勵以功績為首,勞績次之,並以在本職業務上具有創新及創意型作為,經採行有具體績效
者為主,職責內經常(例行)性、臨時性、支援性業務而無特殊績效或具體貢獻者,僅作為年
終考績之參考。
(三)獎勵應以業務實際承辦人員為優先,其餘幕僚核稿、督導及協辦人員,應視實際情形審慎核
議獎懲,未全程參與人員,應按參與時間及責任輕重,覈實敘獎,不得獎勵均分或爭功諉過
。
(四)同一獎懲事項跨涉不同單位或機關學校時,應俟全部完成後,由主辦單位視實際績效並依規
定主動統籌綜簽辦理,不得重複獎懲。
(五)懲處應依責任之歸屬覈實議處;本府及各機關學校人員因違法失職受處分者,其各級主管人
員如事前未善盡督導防範之責或知情不依法處置者,應視情節予以懲處。
五、 獎懲案件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擬提送考績委員會審議或簽辦獎懲案件時,應詳敘具體事實並擬具獎懲名單(格式如附表一)
,敘明獎懲人員、人數、事由、額度及法令依據,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法令依據等,俾憑
審議。各機關學校首長之獎懲,應以獎懲建議函報本府辦理,內容應詳述獎勵額度、具體事
由及註明依據法令,並檢附有關之佐證資料。
(二)對於跨單位及機關學校間之方案或計畫執行成效之獎懲,主辦單位(機關學校)應於擬定方案
或計畫時,視實際需要訂定統一之獎懲標準,或於辦理獎懲時,本衡平原則通盤考量,依各
單位(機關學校)實際執行情形,據以訂列分配獎懲額度及人數,並經簽奉核准後,再彙整陳
報獎懲名單,避免寬嚴不一。
(三)記大功(過)案件,應依據具體事實,確實符合引據相關獎懲法令規定,並就其事蹟內容及
貢獻程度,衡酌其妥適性,由單位主管核提審查意見,填列記一大功(過)具體事蹟表(如
附表二),供考績委員會審議及機關首長核定參考。
(四)如有涉嫌刑責情事,其服務機關學校應主動與司法機關聯繫,並依規定適時處理。涉嫌刑責
經核定停職人員,於停職原因消滅後,報請復職時,應檢附有關文件(如不起訴處分書,判
決確定證明文件,判決書等),並審究其行政責任議處報核;未經停職者,於不起訴處分或
判決無罪確定後亦同,如認定無行政責任,亦應詳細敘明原因,以憑核辦。
(五)為獎懲即時,獎懲案件應於活動辦竣或各項評比、考核及競賽核定結果後至遲三個月內辦理
為原則,逾期除確有特殊正當理由外,應不予受理。
(六)各單位及機關學校參加業務考核或競賽,屬同一性質業務項目者,如同時獲得多項名次,以
最優名次之獎勵額度為限。
各單位及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業務、活動及研習等案件,績效優異或圓滿達成任務,其獎勵標
準如附表三。
六、 獎懲案件權責劃分如下:
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之獎懲,由各機關學校核布。但下列情形應陳報本府審議:
(一)各機關學校首長之獎懲。
(二)各機關學校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過)、平時考核記ㄧ大功(過)之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