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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立博物館藏品借出與借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嘉市文博字第1110700273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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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本館之藏品借用作業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藏品借用包括借出及借入,定義如下:
(一)借出:指本館藏品接受館內外單位或研究者之申請,將部份典藏品或教育性藏品由庫房
      借出。
(二)借入:指本館基於館務(如展示或辦理教育活動)需要,向他館或個人(如蒐藏家)商
      借標本或文物。

三、藏品出借原則:
 為發揮藏品之研究、展示及教育等利用價值並兼顧其長久保存之目的,本館之典藏品及教育
 性藏品之借出皆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出借目的為非營利或非商業性用途,如研究、展示或教育推廣。
(二)出借之藏品,非經本館同意,不得轉借給他人或其他機構。
(三)出借對象僅限於該藏品之創作者、原收藏家、學術研究單位或公私立文教機構;研究生
      因論文研究需要申請藏品借用者,須提交研究計畫並由校方或指導教授出具切結文件;
      研究完成藏品歸還本館時須附上論文兩份。
(四)本館藏品之出借期限以半年為一期,若有續借需求,須在到期前一個月以書面申請展延
      ,相關保險責任亦應與借出期限一併展延。

四、出借藏品於展覽用必備文件:
(一)藏品展覽出借清冊(附件十五)。
(二)藏品展覽歸還清冊(附件十六)。
(三)藏品狀況報告。
(四)藏品異動申請書。

五、出借藏品至館外單位登錄必備文件:
(一)藏品借用申請單(附件十七)。
(二)藏品出借契約書(附件十八)。
(三)藏品出借清冊(附件十九)。
(四)藏品歸還清冊(附件二十)。
(五)藏品異動申請書。
(六)保險單。
(七)藏品狀況報告(附件二十一)。

六、藏品出借至館外單位程序:
(一)館內許可:確定藏品出借之可能性,且徵得館內出借同意,填寫「藏品借用申請單」,
      依行政程序辦理。申請單位則以公文載明借入目的,欲借之藏品清單、日期,呈請局長
      核定。
(二)辦理借出:申請單位與本館協議簽訂「嘉義市立博物館藏品出借契約」,雙方各執一份
      。申請單位應對出借之藏品辦理「牆對牆」保險,且應提交保單正本一份予本館收執。
(三)起運前狀況記錄:本館由「藏品出借清冊」羅列之藏品進行裝箱前藏品狀況檢視,載於
     「藏品狀況報告」。
(四)點交離庫:出借之藏品裝箱封箱前,經本館會同申請單位進行裝箱前確認,經共同確認
      後,予封箱並加封條,並由雙方於封條上簽認。
(五)歸還:申請單位應於借期屆滿或中止前派專人將借出品送回本館,本館以「藏品歸還清
      冊」與申請單位點交借出品、檢視藏品狀況,進行點交歸還。借出品歸庫時,如有危害
      典藏庫環境之虞,應先完成必要之處理始得入庫。

七、申請借用之藏品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借出:
(一)借出品為珍貴動產或易損之藏品。
(二)法令限制。
(三)尚未完成登錄及編目程序。
(四)本館需要使用之藏品(如正在展示、維護或研究者)。
(五)未附切結書之申請案。
(六)申請單位所在區域正遭受重大危難。
(七)申請單位有借出紀錄不良者。

八、藏品借用案須經博物館科科長或局長核定,必要時得提送蒐藏審議委員會審議。

九、借出品之使用若涉及狀況之改變,應事先以書面申請,須經本館同意後始得為之,申請單
    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借出品進行任何破壞性之處理(包括解剖、切割、修復、固化或磨光
    等作業)。

十、藏品之借用如有違反下列之情事,本館得無條件終止借用,且借用者須立即歸還借出品。
(一)違反借出原則和借用目的。
(二)危及借出品安全。
(三)借出品發生明顯劣化現象,或因損壞而無法繼續符合借出目的。
(四)借出品於借出期間遺失。
(五)館內單位借出之藏品,如另有其他重要利用,經館長核准。
(六)借出後,申請單位所處區域發生重大危難,有損及借出品之虞者。

十一、本館人員對於借入品須遵守借出單位之規定及借用契約之規範。

十二、借入品應以下列程序辦理:
(一)館內許可:確認本館有合適之暫存空間及環境,徵得文物所有單位同意借出並確認借出
      條件、借入需求、借入品清冊及雙方協議文件(契約,文件內容可參考藏品出借契約書
     (附件十八))無誤後,呈局長核定。
(二)向借出單位辦理借入手續:借入申請經核定後,由博物館科正式行文對借出單位提出申
      請,並先取得借入品清單及狀況報告。
(三)辦理保險:博物館科依借出單位提出之保險值辦理保險,保險費用由本館負擔。
(四)起運前藏品狀況記錄:本館應指派專人到借出單位對擬借用藏品進行裝箱前之狀況檢視
      、點交與報告製作;擬借入品裝箱後應在箱外編號並加上封條,最後由雙方代表於封條
      上簽名。
(五)點交入庫:借出單位會同本館之經辦人點交、確認數量及狀況無誤後即可入庫。如為借
      展品,應先清點箱體、確認封條完好及箱數無誤後,再將箱體移入暫存區,於佈展前將
      箱體移至展場,待溫溼度調適妥當後再開箱點交。擬借入品裝箱前之點交可委由託運公
      司及保險公司負責,抵館後再由保險公司、託運公司、借出單位及本館人員會同點交。
(六)借入登記:申請人將借入品清冊、狀況報告、保險單及合約等相關文件交由博物館科辦
      理登記,並賦予各借入品臨時登錄號。
(七)歸還:借期屆滿或中止時,須由本館博物館科人員或代表與借出單位或其委託人會同點
      交;歸還作業之保險、狀況紀錄與點交等程序同借入程序。

十三、辦理藏品借出和借入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拆箱前先檢查封條是否破損;點交人員應仔細核對借用品之清冊及狀況報告;一旦發現
      有不符之情事應當場提出聲明並會同甲乙雙方及保險公司做成紀錄。必要時應暫停點交。
(二)借入品入庫或借出品歸庫時,如有危害庫房環境之虞,應先處理妥當始得入庫。
(三)借入品狀況良好之包裝箱及填充物皆應保留在暫存區,並於明顯處加註異動狀況,待歸
      還時可以再使用。
(四)點交時,若甲乙雙方或保險單位有未能出席者,須書面聲明放棄權利。

十四、本要點經蒐藏審議委員會審議及文化局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