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建築工程施工管理,以維護
施工品質,減少施工災害,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之工程、建築物、構造物及建築基地之範圍如下:
(一)本市山坡地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涉及開挖整地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超過五十公尺者。
(三)鋼筋混凝土構造且設計跨度在十八公尺以上(屋頂層除外)之建築物。
(四)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十二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三層之建築物。
但開挖邊界與基地境界線之最小距離大於開挖深度者,不在此限。
(五)建築基地位於活動斷層地區,或經本府規定之地質敏感區者,其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
含基礎)在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
(六)建築物之基本結構系統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
至第四目定義之承重牆系統、構架系統、抗彎矩構架系統、二元系統者。
(七)其他有安全顧慮之工程,經本府認有必要者。
三、本原則適用範圍之建築或雜項工程、拆除工程領得建築執照後,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應
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向本府指定辦理施工計畫書諮詢會之機關團體(以下簡稱指定
團體)申請召開施工計畫書諮詢會。
指定團體應於申請人備齊文件並提出申請十四日內召開施工計畫書諮詢會;承造人之專任
工程人員應親自到場說明簡報並說明施工計畫,監造建築師得列席參加,指定團體之施工
計畫諮詢會委員提供專業意見包括施工技術服務與諮詢、災害預防與應變之建議,供承造
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參考,並做成紀錄。
四、受指定辦理施工計畫書諮詢會之機關團體如下:
(一)社團法人嘉義市建築師公會。
(二)社團法人嘉義市建築學會。
(三)臺灣建築學會。
(四)臺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五)臺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六)高雄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七)社團法人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八)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
(九)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
(十)其他經本府核備之單位。
五、指定團體辦理施工計畫書諮詢會,應遴聘具有相關實際工程十年以上經驗之學者專家或專
業技師為委員,其委員名冊應報請本府備查。
指定團體應將委員依其專長分類,並按申請案件之特性,就各分類之委員,指派曾經參與
類似工程性質者出席諮詢會。每次出席諮詢會之委員人數至少五名,其學經歷應提供承造
人參考。
受理之指定團體應以工程規模分級收費,且每案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其收費標
準由各辦理之指定團體自行訂定,並應公告通知供申請人查詢。
諮詢會之委員意見,為諮詢性質而非審查行為。
六、指定團體應於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後七日內將會議記錄函送申請人並副知本府。承造人專
任工程人員參考諮詢會建議之結果簽證施工計畫書送本府備查,監造建築師及專任工程人
員應監督工程施工時確實依施工計畫辦理。
七、指定團體於承造人提出申請次日起逾十四日內未召開施工計畫書諮詢會,或召開諮詢會後
逾七日仍未函送會議紀錄者,視為對施工計畫無建議事項;指定團體逾上開期限且情節重
大者,本府得廢止其受指定辦理資格。
八、適用本作業原則第二點規定之建築工程,施工計畫書應載明鄰房安全維護措施,對於開挖
可能導致鄰近一定範圍地盤沉陷分析評估、開挖深度一定範圍鄰房現況調查(含鄰房樓層
數、結構、構造、基礎形式、位置、深度)及鄰房保護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