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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審核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認可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管字第1145101887號
法規體系: 環保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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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核已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與公路監理機關
     簽訂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合約之汽車修理業或加油站業者,申請核發汽油汽車
     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以下簡稱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特訂定本規範。

 二、已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與公路監理機關簽訂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合約之汽
     車修理業或加油站業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申請核發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
    (一)申請表。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與公路監理機關簽訂之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
    (五)具領有汽油汽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合格證書之證明文件。
    (六)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及電腦設備一套以上之證明文件。
    (七)每條檢驗線之檢驗人員應配置一人以上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者所檢送之文件,除申請表、圖說及本府指定者應為正本外,其他文件
     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環保局得命其提出正本,以供查核。
 
三、審核原則及程序:
   (一)業者除應符合環境部公告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
        設置及管理辦法之要件,仍應依本作業規範審查後,始可同意核發認可證。
   (二)環保局受理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申請文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審
        查,經審查不符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三)前項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環保局應於六十日內,通知有關機關進行現場會勘,
        符合規定者,應於十日內核發認可證。
 
四、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
    期限屆滿前五個月至六個月內,向環保局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五
    年。展延認可證申請文件應依本作業規範第二點規定檢附。
 
五、檢驗站認可現勘審核通過者,本府核發認可證,審核不通過者,本府告知不通
    過理由,駁回其申請。

六、申請核發汽油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認可證相關流程如表一所示。

七、申請核發汽油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認可證申請書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