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嘉義市各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依會計法規定,辦理會計簿籍及會計月報電子化管理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會計簿籍及會計月報電子化管理作業,指各機關會計簿籍及會計月報以電子檔之形式儲存保管,不另印製紙本,以達無紙化之管理,並增進行政效率及節省檔案保存空間。
三、會計簿籍及會計月報之種類及定義,依會計法及嘉義市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等相關規定。
四、各機關依規定設置之各類會計簿籍及會計月報,其由系統所產製之電子檔,應分別以PDF檔及壓縮檔之格式儲存,檔案名稱至少應有「年度」、「序號」、「機關名稱」及「簿籍名稱或會計月報」等要素(如:11502嘉義市政府總分類帳、11510嘉義市政府115年1月份會計月報),並應編製「○○○年度會計簿籍及會計月報電子檔案貯存體保管清冊」(如附件)由主辦會計人員核章後,列入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移交。
五、會計簿籍及會計月報之電子檔應置放於貯存體(如:電腦硬碟、隨身碟、光碟及記憶卡等)且異地存放,並應適時轉換為當前電腦設備或軟體可相容或可讀取之檔案及貯存體,以確保會計簿籍及會計月報電子檔於法定保存期限內可以使用。
六、各機關應視業務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查驗會計簿籍及會計月報之電子檔,確保檔案之完整性及安全性。
七、會計簿籍及會計月報電子檔遺失、毀損及銷毀,依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