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89年4月 8日嘉義市政府八九府法字第23233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3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97年8月16日嘉義市政府府行法字第0970105765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51101317號令修正第
4、16、17、19、20、21、22、26條,刪除第25條條文。
4.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61100319號令修正
5.中華民國108年8年16日府行法字第1081101528號令修正
6.中華民國109年2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91100105號令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