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91年 4月30日府行文字第0910037716號函頒
2、中華民國 93年10月25日府行文字第0930109146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21 點;並自94年1月1日生效
3、中華民國 97年 2月12日府行文字第0970105205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21 點;並自97年2月12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3年 4月25日府行文字第1031101028號函修正
5、中華民國104年 3月 3日府行文字第1041100537號函修正
6、中華民國105年 5月19日府行文字第1051101221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