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約
用人員管理,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約用人員,係指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且以人事費以外經費進用之人
員。但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進用之人員。
(二)工友、技工、駕駛、清潔隊員及測量助理。
(三)公立幼兒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
人員。
(四)依嘉義市政府辦理社會救助以工代賑實施計畫或其他公法救助性質進用之
人員。
(五)依大專青年學生公部門暑期工讀計畫進用之工讀生。
(六)部分工時人員。
三、考核種類如下:
(一)平時考核:指對於約用人員平時工作情形之考核,於每年四月及八月依約
用人員平時考核紀錄表(格式如附表一)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年終考核
或續僱用與否之依據。
(二)年終考核:約用人員服務至當年度終了者,依約用人員年終考核表(格式
如附表二)辦理考核。服務未滿一年至年終仍在職者,亦同。考核結果作為
續僱與否之依據。
(三)專案考核:約用人員違反勞動契約相關規定、發生第五點第二項規定之情
事,或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時,隨時辦理之考核(格式如附表三
)。
約用人員因留職停薪、請假等因素,致整段平時或年終考核期間不在職或無工
作情形者,該段期間免辦理平時或年終考核。
接受中央或本府以外機關補助或委託研究經費進用,但非派駐在本府及所屬機
關學校之約用人員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四、各機關辦理約用人員考核時,應將約用人員之勤惰及獎懲紀錄,分別登載於平
時及年終考核紀錄表,並由單位主管就考核項目,本綜覈名實,作客觀且公正
之評核,年終考核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府各單位:將考核紀錄表密送本府行政處彙整,簽奉市長核定。
(二)本府所屬一級機關:考核紀錄表留存機關備查,另據以繕造考核清冊(格式
如附表四)密送本府行政處彙整,簽奉市長核定。
(三)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及本市各級學校:考核紀錄表留存機關或學校備查,另
據以繕造考核清冊密送本府主管單位或上級機關,再由本府主管單位或上
級機關彙整後,密送本府行政處,簽奉市長核定。
專案考核獎懲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專案考核應由本府主管單位(一級機關) 檢具專案考核表,會辦本府行政處,
簽奉市長核定。
五、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申誡二次以上處分。
(二)有曠職紀錄者。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
約用人員在考核年度內發生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或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視同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
大者,應考列丙等:
(一)聚眾要挾,嚴重妨害業務或工作之進行,致機關受有損害者。
(二)在工作場所對同仁有性騷擾及性侵害之行為,有具體事證者。
(三)攜帶槍炮、彈藥、刀械等法定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致影響機關內部
安全秩序者。
(四)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或收受賄賂佣金,有具體事證者。
(五)仿傚上級主管人員簽字、盜用印信、毀損或偽造文件,使機關受有損害之
虞者。
(六)品德不良、行為不檢、滋生事端或參加經司法機關認定之非法組織,使機
關聲譽受有損害者。
(七)造謠滋事、煽動怠工或非法罷工,影響機關業務,有具體事證者。
(八)偷竊同仁或機關財物,有具體事證者。
(九)在本機關或工作場所酗酒誤事、鬧事,有具體事證,使機關聲譽受有損
害者。
(十)經功過相抵後,一年內累計達二大過,或一次記二大過者。
(十一)在外兼職影響公務,經勸告不聽者。
(十二)怠忽職責致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災害者。
(十三)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
給付之義務者,有具體事證者。
(十四)挑撥離間,不聽指揮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十五)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十六)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機關聲譽,有確實證
據者。
(十七)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機關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十八)經常遲到、早退,屢次勸導仍未改善情節重大者。
第一項第三款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
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之日數。
約用人員依法令規定日數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喪假、產檢假
、產假、流產假、陪產假、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等假別及因育嬰給予之哺
(集)乳時間、減少工作時間之請求,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不得作為考核
等次之考量因素。
六、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等,其各等次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含)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含)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考核評列甲等且分數達八十五分(含)以上及不滿七十分者,應敘明具體事實。
七、約用人員年終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本府各單位及一級機關約用人員,以各單位或各機關為單位計算。
(二)本市各區公所、戶政事務所及殯葬管理所約用人員與本府民政處約用人員合
併計算,並由本府民政處審核計算。
(三)本市地政事務所約用人員與本府地政處約用人員合併計算,並由本府地政處
審核計算。
(四)本市各級學校、家庭教育中心及體育場約用人員與本府教育處約用人員合併
計算,並由本府教育處審核計算。
(五)本市各衛生所及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約用人員與本府衛生局約用人員合併計算
,並由本府衛生局審核計算。
(六)本市美術館約用人員與本府文化局約用人員合併計算,並由本府文化局審核
計算。
支援人員平時考核由受支援單位(機關)負責辦理,年終(專案)考核由本職機關向
受支援單位(機關) 調取其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
第一項各款僅有一名約用人員者,覈實考核。
八、約用人員考核,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續僱,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契約。
(一)平時考核丙等者。
(二)年終考核丙等者。
(三)專案考核丙等者。
九、約用人員之獎懲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比照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
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十、各機關得斟酌其工作環境及特殊業務性質,於不違反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下自
行訂定補充規定,未訂定者,依照本要點規定辦理。